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11)

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11)

——现行宪法31年变迁、31条修正案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一个缩影

从理论层面看,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规范具有最强的稳定性,这表现在宪法制定或修改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比会保持更长的稳定期,可以说稳定性乃是宪法的突出品格之一,也是其权威性的基本要素之一;而社会生活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与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张力甚至冲突,特别是在改革急剧推进、社会转型发展的时期,这种张力甚至冲突﹙或者说严重不协调之处﹚更为频仍、明显。

从实务层面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社会的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经验不断丰富,因此要求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而且各方面提出来要求写进宪法的内容确实很多,例如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国家政策问题,治国基本方略的转变问题等。这些重要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修宪加以明确解决和准确定位,则会造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长期严重脱节而影响宪法实践的社会效果,致使正确的改革举措长期处于违宪的尴尬境地而严重制约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进而导致宪法危机。因此,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对宪法中已严重不适应社会现实发展要求之处,客观上要求及时加以修改和补充。与此同时,宪法又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频繁地改动,频繁修改的宪法难有权威性,宪法的稳定性不仅是宪法权威性的保障,而且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历史经验已充分证明,如果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都不稳定和缺乏权威性,则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安全感、方向感和对国家前途的信心,这是导致国家和社会动荡不宁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及其间宪法的曲折遭遇,就是典型事例和沉痛教训。因此,现行宪法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修宪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于修改法律的、更严格的修宪程序,以避免宪法被轻率和频繁地修改,这是保障宪法稳定性的必要措施。当今大多数实行法治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可见,在修宪问题上,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宪法中确需修改的内容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严重不符之处应当及时修改,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同时要避免随意、轻易和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必要的稳定性﹙因“文革”的影响而于1975年和1978年进行的两次修宪就是非常特殊和重大的教训﹚。而1988年以来形成的采用修正案的修宪惯例,较好地把握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其所确立的修改原则是对需要修改且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或条件尚不成熟或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则不作修改。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既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保证了宪法的必要稳定性,因而也就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这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修宪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例如,1999年修宪时,人们提出一些重要的修宪建议,包括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等,但修宪机关认为条件不成熟,就未予采纳;时隔5年之后,条件成熟、共识足够,2004年修宪时就将这些内容载入宪法,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据笔者考察分析,与许多国家的修宪历史比较,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频率和幅度是基本适当的,现在采取修正案的修宪方式也是比较稳健的;我国早先修宪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机制和具体制度方面,后来的修宪逐渐增加了政治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分量,更符合世界潮流和我国实际,更趋于合理、平衡。

当然,并不是出现了宪法规范不完全适应社会现实的情况,都需要通过修宪来解决,还可有别的办法加以解决。例如,许多情况下还可通过宪法解释来达到与宪法修改基本相同的目标,也可让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影响社会现实。故须加强宪法解释理论研究和制度探索,大力完善和有效运行释宪机制。

﹙四﹚宪法中写进表明宪法精神、原则而似乎缺少规范性的“语句”是否有意义

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其实这种“语句”也具有实实在在的引导、调整和规范作用。要发挥根本法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宪法文本,因为这是社会系统工程;但宪法文本本身也非常重要,或者可说最为重要。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