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高学历法官们行使审判权,将“鼓励市民拍摄违章照片”的行政方式革新探索行为否定后,广州市公安机关顶不住各方面压力,最终只好将这个活动暂停实施。同时他们也深感委屈,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组合行为,给予奖励是为了补偿拍摄者的成本;而且并不是市民提供的所有照片都会被采用,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审查,看它们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线索才转化为可定案证据加以采用;关键是,动员和号召市民参与公安交通安全管理过程,成为交通警察的助手与伙伴,这是创建法制平台帮助市民行使写进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落实宪法制度[3]。而且,这样做也是中央领导决策机关提出的民主法制实践要求,也是一些地方推进法制革新探索实践的方向[4]。
总之,由于当地公安机关顶不住压力,使得符合党的群众路线,也符合当今行政民主潮流、鼓励市民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此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表现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奖励行为的新举措,在广州就此夭折了,还落下“朝令夕改、不讲诚信”的负面评价,个中教训深刻﹙幸而此类创新举措在西安、湖州等许多地方至今仍在认真推行并取得积极成效﹚。
对此教训,还可从更广的角度加以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很多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从宗主国的控制下独立出来,成立了新型的民族国家,这是政治的民主。国民对自己国家的发展道路,自己国家的性质,通过投票表决作出选择。政治民主影响了经济民主,企业共决制等经济民主形式也就发展起来了;然后,就影响到行政管理过程,逐渐出现行政民主化的现象。经济民主经过30年左右,到上个世纪90 年代,出现了行政民主的追求、潮流和实践。原先被认为仅仅是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他们在管理过程中也主体性地参与进来,成为行政机关的伙伴、助手、战友,实现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宪法权利,这正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出现这个潮流之后,很多人却不知晓、不理解,公众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成为行政助手的法治发展意义,还没有被普遍、深刻地认识到。甚至一些早年毕业后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各类法制部门工作的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如果没有与时俱进地学习新理论、知晓新变化,对此也会犯糊涂,不知不觉就成为新形势下改革创新和法治发展的阻力。公民参与管理的直接民主权利,本源于他的基本人权,而且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可见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那正是在行使宪法权利、推动宪法实践。因为不知晓此点,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常会发生类似的争议性事例和案件,教训深刻,须要反思。
第二个典型事例:浙江省组织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深造以提升管理素养惹争议———政府应否以及如何做此类事情?如何认识政府的角色、职能和职责?关键是,如何认识和执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已逐渐发生极大变化的关于非公经济的国家政策?
浙江省人事厅在2006年底曾选送了一批浙江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以提升素质和能力,此事被称为“民企老总上清华”[5]。首期培训班刚开课,社会上就对此提出严厉批评,给这些老总和带队干部造成很大压力。为什么?有人说,政府怎能做这样的事呢?政府工作主要是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至于这些老板,他们自己投资办企业赚钱,政府怎么还要费心组织他们培训,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呢?是要让民企变得更强大,与国企竞争,打败国企吗?这是其一,认为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不是政府的职能、职责。其二,批评者还认为,即使这算是政府的职能、职责,政府也不应为其埋单。这些老板们学习提高后自己受益,而且都是千万、亿万富翁,那样有钱,为什么还要把纳税人的钱大把地投到他们身上,而不把这些钱投放到贫困者、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亟待扶持群体的身上?这不是政府向富人谄媚、讨好的典型吗?为什么政府喜好锦上添花却不愿雪中送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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