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认识1982年宪法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有过四部宪法。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于1954年通过的,之后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面修改方式,另一类是部分修改方式[7]。1988年以来形成的惯例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和相应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一部立意好、内容好、基础好的宪法,对现实生活产生了特殊影响,但由于最高领导人的思想观念和注意力后来发生变化,在随后的峥嵘岁月里,宪法与共和国的命运一样经历了风雨坎坷。此后,有了“文革”期间出台的1975 年宪法,这是一部有严重思想偏差的宪法,它提出一些极左的思想观念,抛弃了原本很好的一些宪法制度。粉碎“四人帮”、结束“文革”后迅速推出了1978年宪法,由于尚未完成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人们的头脑仍被“左”的思想禁锢着,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宪法仍受“文革”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保留了许多“左”的痕迹,存在很多问题,宪法质量堪忧。
上述情形越来越不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实际。这是因为,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当的口号,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因此,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就个别内容接连对1978 年宪法作了2 次修改。尽管应付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样修改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宪法。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明确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个重要讲话极为重要,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立了指导原则。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全面修改宪法,成立了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由103 名委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修改工作。随即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修宪工作。
秘书处征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和人民群众修改宪法的建议,邀请造诣深、熟悉情况的专家学者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分析研究了此前三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分析研究了旧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宪法,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宪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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