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好那时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我被邀请参加,我就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发言说:对于民企老总上清华这件事情不能如此简单地看,应当从浙江当地的实际需要具体地看,我赞同浙江的做法。我分析道,浙江省人事厅受省委、省政府的委托,组织民企老总到清华大学培训,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为,是与传统的行政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方式不一样的非强制性的行为方式,也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但财政资金的投向历来是争议很多的一个大问题,静态看似乎是一个零和方案,张三多一点,李四就会少一点,那么是否只能将财政开支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部投入到贫困家庭、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身上,而投入一部分到已经富裕的民企老总身上就一律不行?这样的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行为,值得认真研究,需要从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多个角度来观察,还需要从落实宪法、推动法治的角度来看。记得当时就有旁听的学生提问:现在强调依法行政,那么浙江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我当即就作了如下简要回答。
对浙江这件事,我个人的看法是:浙江省人事厅的做法并没有什么偏差和错误。这种行为那时放在甘肃、青海等西部省区,也许答案会不一样,但在浙江就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当地、当下存在这种紧迫需求。在浙江,民营经济不只是占据了“半壁江山”,而是占了全省GDP的70%以上、全省地方税收的60% 以上、全省新增就业岗位的90% 以上。但调查发现,在浙江,民营企业家近80%是农民出身,70% 以上只有初中以下学历,人称“草根浙商”,如何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总体素质,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政策考虑。而且我国宪法早已多次作出修改,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宪法中关于国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经过多次修改已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2004年修宪,已不再仅仅是以前的“引导、监督、管理”这三个词就可概括了,而是采用了“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这样五个词作为定语,其中增加了“鼓励、支持”两个词作为定语来表述,以此对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国家不仅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要鼓励、支持它的发展。在民营企业管理者队伍的素质亟待提升,便于从传统家族企业管理方式改造升级为现代公司治理机构的当下,如果负有新的行政职责的地方政府不去做组织民营企业老总培训的事,算不算是在落实关于非公经济的国家政策方面的违宪、违法、失职呢?难道政府仅限于送国有企业老总进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甚至花巨资送他们到国外去“洋插队”﹙但也未必提升了经营管理素质、带来了国企发展的效益﹚?
在浙江,非公有制经济可谓“第一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在财政开支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这块蛋糕上切下一小块用于提高民企管理者素质,作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为何不可以呢?首先,这本身就应当视为非公有制经济作出巨大社会贡献后获得的评价和回报;更重要的在于,它体现了当地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也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并号召其他经济成分和人员向他们学习,可谓实实在在地落实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家政策。
再说,让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或人大、北大、浙大等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具有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作用。民企老总们有管理经验,也有局限性,有时候就差捅破一层窗户纸。经过高水平、高强度、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据说这个培训班的课程是专门为浙江民营企业家量身定做的﹚,一旦捅破这层窗户纸,他们获得特需专业信息、提高素质能力之后,或者说促使其养成注重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习惯之后,对其企业发展、做大做强肯定会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也会帮助政府和社会解决更多难题。试想,政府埋单的这首期40多万元学费,如果按主办者预期那样见到成效,切实促进民企进一步发展,新增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更多的税收,那多少贫困家庭、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因此受惠?事后的实践效果也证实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是必须认识到,平等地鼓励、扶持、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成长,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一项新职能,对此还应当从更广的视角、应当以世界眼光来观察。传统上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生存竞争只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政府不用管。但现在早已不是那样的时代[6]。可见,政府承担鼓励、扶持、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成长的职能,也是当下我国社会发展对行政服务和服务型政府的需求,不能采取简单排斥的态度。我的上述意见引起了大家关注和讨论。可见,不知晓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变化,就很难正确实施宪法、推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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