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这部宪法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了修宪工作,彭真同志具体主持了修宪工作,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了5 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 个月的讨论,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例如:
1.1982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大增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突出的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仍按1954 年宪法的结构,设立序言、总纲、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等部分内容。其中,把公民的权利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具体。例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 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规定。例如,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府,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这些制度创新有助于提升政治、行政和社会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
3. 1982年宪法加强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部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丰富了我国的地方制度。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一把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4. 1982年宪法还设置特别条款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第31 条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其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推行“一国两制”的宪法制度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后来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据此设立和发展就是明证。该规定大大丰富了我国的地方制度类型。可以预见,今后台湾问题通过不断沟通协商,本着“一国两制”原则形成必要共识予以彻底解决,以特别自治区的形式来确立特殊地位和法律关系之后,我国的地方制度将获得更加丰富、更具现代性、更符合实际的稳健发展,这一特别条款﹙宪法第31条﹚可谓功莫大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它伴随改革开放的风雨历程走到今天,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起着根本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可以说,1982 年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基石,是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这是在当今中国语境下具有政治正确性的基本判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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