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国企改革致力的是“政企分开”,是国企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然而,企业是否独立于政府要依资本而定:有独立的资本,才有独立的企业;反之,企业只能是行政附属物。资本附属于谁,企业也附属于谁。从这个意义上看,要解决我国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问题,根本的是国有资本的“独立”,即“政资分开”问题。
然而,我国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一直是“政企分开”。这一思路从否定计划型国企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毕竟对象是“企业”而非“资本”,结果是改革30余年了,至今政企还是没能真正分开。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此时企业、商品、货币和资金以及市场因素都处于国家掌控与限制下,都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市场化改革是由国家决定才启动的,改革进程是国家支配的,由此产生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安排的产物,而不是“商品—货币—资本”的自发结果。但“国家”由政府代表,“政府”作为科层组织由多层级多分支组成,因而“出资人”必须具体落实到某个政府单元身上。
依据我国法律可知:(1)“各级政府”的各政府单元是“出资人”,它们才是国企真正的和具体的“资本家”的具体载体。(2)“全体人民”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但不是具体的出资人。(3)每个政府单元都拥有若干国企,因而国资不是以国企为单位,而是以政府单元为单位来形成的。这样,国企问题又转变为“政府”的具体单元问题。
市场化改革使得政府朝市场型科层构架演变,权限和责任向着地方(下级)政府下放,各政府单元成为“政资不分”的基本节点:在政府科层构架中,每个政府单元都成为政权机构和“资本家”的混一体。于是,“政资不分”就成为以政府单元为纽带的“国企—政府单元—国家”集合体的基本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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