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7)

摘要: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的治国理念,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为更加深入系统地理清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徐珂与大家共同分享他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长期累积的结果,也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反面教材。

最近《红旗》杂志发表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与法治关系的一系列文章,认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并不矛盾,但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批评那些搞“宪政改革”的人,他们是不愿意承认阶级的存在的,而只是讲什么“公民社会”、“公共知识分子”之类,因为承认了阶级,就有一个“为什么人”的问题,这样三问五问,他们的麒麟皮下就会露出为国际资本奔走的马脚,从而也就难免要受到绝大多数人的冷落。但是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阶级的存在也是事实。比如说,工薪阶层埋怨房价太高,而那个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却说房价太低,就是阶级的分歧。还有很多人却借口我们党主张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以宪政改革名义推行西方式民主法治,并纷纷斥责第一种论断的人,为“文革复辟”、“鼓动底层造反”等。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存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方式,比如,我们党对疆独、藏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更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法治是多元化治理方式之一,其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因此,无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有限政府,还是多元化治理、公民社会,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合理合法地运用它,才是最富有建设性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既要坚决反对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以法代党右倾错误和以党代法不良现象,又要坚决反对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庸俗化、低俗化的错误做法,切实使党政、党法既各司其职又各尽其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有机统一于人民的利益、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四、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意义

通过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实践分析看,不同时期我们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发生不同的变化,客观上反映了党和法关系的变化和回答。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和法的关系变动不居,造成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复杂性,使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成为我国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一个难题。同时,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是决定我们党的建设、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国家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也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性难题。研究党大和法大问题,不仅丰富和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对于在实践中推动党的建设、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一)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而是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通过对社会的直接领导体现着自己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掌(广义上的)政府,将自己的政治纲领付诸实施,通过执政实现党的领导。执政意味着党依法通过国家机构,以法律和政策的手段,统治和管理国家生活。同时,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文革时期,我们党坚持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取消法治,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能力,但实质上由于破坏了党的执政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却极大地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建国以来,我们党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都是违法违纪行为,不同程度地触犯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化了党群干群矛盾、降低了党的决策力和公信力,进而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必须关在制度特别是法治的笼子里,党的权力才能得到法治的有效规范和制约,从而使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从根本上杜绝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和国法,必须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不是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而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法制手段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进而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与此同时,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吸收西方法治有益经验和好的做法,但绝不是不顾中国国情,全盘西化,走西方法治之路。一些人妄图借口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执政,打着法治建设的幌子,推行西方法治,把法治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实质上是把推行西方法治作为和平演变的一个手段,消弱和取消党的领导,进而颠覆党的执政地位,走的是以法代党的歪路、邪路,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坚决杜绝。由此可见,在不同条件下分析和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党的领导权威,对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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