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2)

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2)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争

诚然,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与网店和实体店都受市场法则和民商事法律统一调整这一公认的事实相类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应当受到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金融法基本规则的一体调整。面对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及其潜在的诸多风险,各界也对是否进行监管及如何进行监管展开了讨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不需监管介入,以免扼杀刚刚出现的创新活力。二是认为互联网金融可先发展,而后再进行监管。“对待金融创新,尤其是类金融活动或类金融业务方面创新的问题上,如果这种创新没有大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加以引导和规范,向时掌握必要的基础信息。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对金融稳定、社会稳定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再纳人监管范畴。”三是认为对互联网金融需要尽快立法或者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互联网金融以现代计算机、万维网技术为依托,使自由、开放、共享、创新、平等的互联网精神以及互联网空间的“客观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及虚拟存在的特征也被融入到该领域。这些都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不断推陈出新的重要因素。

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之金融本质决定了其应接受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持续的创新也不是免于监管的充分条件。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如上所述的多种风险,进行金融监管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乃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并不必然减损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辩证法相信,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一种“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博奕动态循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金融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不允许金融创新,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和效率的提高,保护公众利益。诸项创新活动也并不是必然违反金融监管或者其它法律的规则,无论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介业务都能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找到其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