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一)完善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党派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树立正确立法理念。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统一。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健全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规项目征集、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环节的统筹协调,探索重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制,涉及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加强市政府内部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程序,加强政府共同行政行为规则立法,重要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做好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和法规预案研究机制。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方立法得到有效实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着力加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方面的立法,依法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着力加强保障首都科学发展方面的立法,依法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方面的立法,推进城市治理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着力加强和完善文化促进、服务和监管方面的立法,加快完善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着力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依法解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住房、养老服务等问题。着力加强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由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着力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协调,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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