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裁判的管理。落实维护司法权威、保证裁判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对抵制非法干预的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打击报复,作调离、辞退、免职、降级等处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推进全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试验田作用,为深化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改进案件受理考核评价办法,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刑事简易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织构架,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的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督促发案单位健全内控机制。
深化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轻刑犯与重刑犯分类改造的刑罚执行体系。推进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创新,推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电子监管、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社区评议、社区矫正宣告、指纹报到等试点经验。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和保护措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人大、政协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形式。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大力推进案件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参审范围,加强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建设,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的行使,提高人民陪审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群众参与。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定期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
加大破解执行难力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管理,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教育管理模式创新,加强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心理矫治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完善特殊人群社会保障、救助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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