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2)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2)

监督范围的拓展与监督程序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决定了该制度介入刑事诉讼的广度与深度。在卞建林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阐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制度要义,指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即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价值主要是填补检察工作中处于监督“薄弱”的地带,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诉讼主要限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点应该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涉人涉物的一些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针对《方案》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重新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孙灵珍认为这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也更有利于逮捕决定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充分保障人权。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秦前红建议在制度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这既包括对监督案件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即应知晓基本案情、承办部门与案件的承办人,并赋予人民监督员对相关承办人予以提问以详细了解案情的权利以及赋予人民监督员以旁听案件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权利,从而理解和掌握案情;又包括对案件适用证据和适用理由的知情权,即人民监督员有权向案件的承办部门询问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情况,并享有可就此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要求案件承办人对被适用的法律作出解释的权利。从评议程序不受干扰入手,卞建林提出,在评议和表决阶段,案件承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确保人民监督员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将案件的保密与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相协调

了解情况、适时参与是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前提,但在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同时,可能存在案件信息泄露的风险。高一飞认为,除了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完善泄密追责机制以外,最重要的是借鉴学习西方陪审团审理的做法,进行集中审理,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其“封闭审理”的做法。通过杜绝或者减少人民监督员案件审理结束前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将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与作出决定都集中在一个连续不断的时间里完成。针对监督中可能涉及的有关保密的情形,孙灵珍介绍说,《方案》要求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人民监督员的非职业化身份,卞建林建议,有必要建立保密机制,以防范案件机密信息外泄:首先,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可适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身份甄别,并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前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涉及相应的追责条款。其次,将案件的监督过程集中化,力争案件的监督过程不间断地推进直至达成监督意见,避免监督过程中的信息泄露。最后,建立事后追责机制,通过追究人民监督员相关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提高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信息泄露的成本,以确保案件的保密性。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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