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养成展现劳动幸福观的社会文化氛围
明确了马克思的劳动幸福观之价值意蕴和核心要义,并不意味着在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年能够自然而然地形成劳动幸福观。笔者以为,形成全社会持有劳动幸福观的社会文化氛围,对于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贯彻劳动幸福观的根本价值意蕴是尊重劳动;而尊重劳动实际上要同尊重人联系起来,与劳动者联系起来。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尊严的维护和实现。活得有尊严才会有幸福感。所以,体面劳动(即有尊严的劳动)常常被看成贯彻劳动幸福观的根本标志。人的尊严在于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要付出这样那样的劳动,因此都应该受到尊重。这样,从劳动中我们找到了尊重人的真实理由和最终说明。这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权的根本所在,它为我们做了一个关于尊重人的最终解释。宗教里有上帝,人是由上帝创造的,每一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资本主义用宗教来做人权的最终解释。而在马克思那里,不管什么样的人,付出劳动都应得到尊重。因此,社会应该形成这样一种风尚:尊重人,尊重劳动者,劳动是幸福的源泉。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强调形成一种尊重人的社会文化氛围,包括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各个层面去保障对人的尊重。
笔者以为,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不是花架子,而是要融入文化之根的东西。只有这样,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才能成为社会最核心的主张。而核心主张必须是文化血脉里的东西,渗透在血液中的。全社会的上上下下,每一个层面都应该做到,在各种文化形式中都能够体验到。个人、法人都应该认同这个最基本的价值主张。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在社会文化的整体层面上应该是一种至善,是一种普遍的至善。社会当中不仅是道德、法律、心理的层面体现尊重劳动(因而尊重人)和幸福劳动的氛围,而且是所有的层面都对人及其劳动给予最高的尊重。作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弥散在制度、政治、物质、精神等全部要素之中,社会每个文化细胞都能体现出对人及其劳动的最大限度尊重,体现出劳动导致的幸福是最丰富、最持久、最高级形态的幸福。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组织必须把这一点当作自然法则去遵守。换言之,在尊重人、保障人权、幸福感知的问题上,马克思最后是用劳动来加以说明的,把劳动作为根据、根源。到了劳动这个层面,就不需要再追问了,因为劳动是终极回答。这就像,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追问到上帝那里,就不需要再追问了。这也是为什么牛顿要用上帝的“第一推动力”来解答终极问题。在社会主义则是用劳动来做终极解答。宪法、法律、文化、教育、幸福等所有的关于人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劳动的问题。尽管劳动有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等,但劳动的量、强度、复杂度等与核心价值相比较都是次要概念,这些都是经济学的问题,我们在谈幸福来源时不考虑这些因素,因为劳动是一个各尽所能的问题,每个人因个体特征而差异巨大。
不过,当劳动的价值得到尊重和首肯的时候,劳动的经济学规定性就不需要考虑。因为尊重劳动的归结点是尊重人,幸福的归结点是人及其劳动得到尊重。这是无差异的劳动主体。反观现实,社会对劳动的最高尊重和幸福劳动观的公共信念似乎没有放到应有的地位上,劳动人权似乎没有得到普遍体现。今天的问题也就恰恰在于很多人都是从单纯经济学的角度去看劳动,因而把劳动看作是量的、差别性的活动。“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23](P.323)而无差别劳动就是对效用衡量劳动的一种匡正。只要付出劳动,进行符合人的本性的创造性的活动,都要尊重。只有劳动得到尊重,人的幸福感才会产生。
总之,劳动价值论在整个马克思学说中具有极为基础性的地位。作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必须将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作为最核心的主张予以坚持。简单说来,尊重劳动是社会主义提倡的第一核心价值[24]。这也意味着,劳动是人获得幸福的唯一源泉,判断幸福与否的标准正在于劳动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异化劳动是否得到克服。笔者主张将尊重劳动(Labors Respecting)和幸福劳动(Happy Labors)作为最核心的观念予以强调,并以此来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无非是要达到让所有非异化劳动均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All Labors Respected),并在劳动中体验真正的幸福。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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