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6)

北京市关于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6)

十、切实加强实施保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战略性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勇于探索创新,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负责顶层设计、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日常工作跟踪调度机制,深化政策研究,加强各领域、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谋划与推进。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专项任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抓好区域内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市区两级协调配合,切实形成行业有效指导、逐级管理推动、各方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三十五)抓好任务落实。各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纳入“十三五”规划,抓紧提出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落实推进责任,细化制定专项行动计划或方案,编制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明确时间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十六)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各区、各行业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碳等领域专项考核评价制度。以区为单元,推动建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等考核评价机制。

(三十七)引导社会多元投入。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基金,研究建立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建立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引入环境评价要素,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投融资支持。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

(三十八)深化国际合作。与国际友好城市加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支持本市节能环保企业“走出去”,通过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开展跨国并购、与国际企业和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措施,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合作,规范利用国际援助资金、国外优惠贷款,支持环境治理、节能减碳等项目实施。承办好2016年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突出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路径特色,努力使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让市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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