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全面依法治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全面依法治理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宏大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整个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与繁荣昌盛。
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最关键最紧迫的就是要建立起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最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对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整体思路,提出了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10个方面的重大制度,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统领下,协调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以严格的执法措施来推进。首先,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从资源、环境、生态三个方面进行源头红线管控,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既要合理设定资源消耗的上限;又要严守各类环境要素质量的底线,确保“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更要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划定生态保护的红线。其次,严守环境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产权制度上,要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在用途管制上,要确定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和资源按质量分级、按梯级利用。再次,严守生态补偿制度,要加快建立让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制度机制。既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又要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和规范补偿运行机制。通过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充分调动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真正守住“绿水青山”。第四,严守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要实行差别化的考核机制,要大幅增加资源、环境、生态等指标在考核中的权重,发挥好“指挥棒”的作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标志着此项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今后,对于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还将终身追究责任。
良法必须善治,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以组合重拳的方式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会让污染者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必将会给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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