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由于时间关系,我和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四个大问题:第一,我们为什么要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的形成和发展背景是什么。第二,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第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作为行政机关,全面依法治国对我们提出了哪些要求?第四,北京市怎样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建成法治中国的首善之区?
一、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和发展的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其做出了整体的、全面的战略部署。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就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时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要搞法制,首先要立法。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随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先后出台。1982年,我们制定了新的宪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这样,从1979年到2010年的30年里,我们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工作。据统计,在此期间,我国制定了243部法律,739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到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法律制定出来后就要贯彻执行,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在这种背景下,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们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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