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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0)

3.“加速的”现代化与中国法治

中国的现代化并不是像西方那样“自然演进”的,而是一个相对加速的过程。这意味着在“加速的”现代化背景下,“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成为新的常态。但是,不断改革本身可能对法治构成威胁。法治为什么有效?不仅仅来自于它代表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还来自于它的安定性。民众守法的习惯需要长期养成,如果法令经常作这样那样的修改,民众的法治信仰就会减弱。但是,处于现代化急剧转型的改革中国,法律却不得不频繁被修改。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间,不算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也有四部宪法,现行宪法颁行三十余年已经历四度修改。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尚且如此,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民事法律等部门法的修改就更见频繁。但是,即使如此频繁的法律修改也最终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法律的滞后性依然突出。这些法治的“中国问题”,当然和我们的立法技术、法律意识有关,但更不应该忽略的是“加速的”现代化驱动下的“改革中国”大背景。

另一方面,在现代化加速的进程中,社会急剧转型,各种矛盾高发和利益冲突加剧。如同亨廷顿说的,“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所以,“发展中国家大多发生政治动乱的原因,不是由于它们贫穷落后,而是由于它们力图实现现代化。高度传统的社会和高度现代化的社会都是十分安定的,恰恰是那种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最容易发生动乱。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经济、政治等齿轮发生了断裂,经济的快速增长与政治制度的落后并存,造成贫富分化加剧、腐败丛生、阶级对立、价值观分裂等后果。这一点已经在诸多亚非拉国家的社会转型实践中得到证明。因此,如何确保相对平稳地渡过这一风险期,最终实现现代性目标,是任何发展中国家所要面临的大问题。”为了急剧转型的社会不被各种尖锐的矛盾所崩解,为政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集权性”的力量。

因此,“加速的”现代化的改革需要和法治秩序的安定性需要,如何获得兼顾?转型社会需要较强的“集权性”政府力量,但如何防范这种力量凌驾于法治之上,并最终演变成法律虚无主义?这些问题,才是法治的真正中国问题。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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