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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1)

综上,作为一个“文明型国家”,中国相对于西方世界就是“特殊的”,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可能超越了我们惯常的西方想象。“法治”把更多的关怀指向了“秩序”“平等”“现代化”等目标。这种并非从“权利保障”出发,而是将国家社会的整体稳定、和谐、发展置于一定优先性地位,这样的“集体秩序观”构成了中国法治的基本价值预设,“法治”正是在为“秩序”提供必不可少的“尺度”的过程中获取其意义的。或者说,法治本身并不提供“秩序”,它只是为“秩序”提供保障。同时,“平等”社会理想的一脉相承注定了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格,也标识了“集体主义”这一“法治”的中国基因,当然也就决定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不会被置于价值的优先序列。就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话语来说,“现代化”更成为“法治”话语无可摆脱的大背景。这种“国家的”“规划的”“加速的”现代化深刻的规定了中国法治的话语展开,“法治”最终将受制于这一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规定,并服务于这一进程。

诚如商君所言,“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法治传统对“秩序”“平等”价值的看重,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被“富强”“现代化”等命题的笼罩,都是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绕不过去的。它们本身就构成了法治的“中国语境”。当然,时间之河流淌,有些东西会随风飘散,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中国法治的某些“特殊性”并不是永在的,但是,某些经由历史而历久弥新的部分,总是在不经意且顽强地构造着我们的生活。自负的现代人——尤其是过信“理性能力”的法律人——总是忽略了这一点。人们热切地规划着未来图景,设计着行动方案,却忘记了生活的态度和方式首先是“延续的”而不是“规划的”。因此,我今天对这些“中国语境”的铺陈并非在表达“存在就是合理的”这一哲学命题,而是说我们对这些法治的“中国特色”应该有客观的了解和足够的尊重,而不是嘲讽。

三、结语

在现今的“世界结构”中,国家间的合作越来越深入,国际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权”观念有所相对化,这些事实都可能导致世界范围的法治标准、理念和技术的类同化。这一格局并不因为任何人的情感好恶而改变,中国在其中应该有着足够开放的态度和包容的胸怀。所以,我们不能把“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度诠释,否则,就可能会成为我们抱残守缺的理据而妨碍了与时俱进的能力,甚至可能演变成一种极左的对抗性思维。

然而,面对这样的“世界结构”,一味地法治“追仿”并不能解决真正的中国问题。实际上,在一个历史积淀极其深厚、人口疆域极其庞大、地区差异极其巨大、高度世俗化的国家如何实现现代法治?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课题,也是西方法治没有遇到的课题。“法治”根本上就是一种手段和工具,它最终服从于“善政”的目标。法治价值、目标、技术的统一,才可能实现善政,如果三者割裂,法治就会空转或者虚无。要实现三者统一,法治必须从中国出发,“以中国为目的”来思考。西方法治观念的生发有其深刻的宗教、社会背景,西方法律制度的演进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条件。伯尔曼在他著名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全景式的揭示了这一点。中国法治同样有自身的历史、思维、意象和词汇传统,法治的实践展开也离不开中国“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因此,我们讲法治的“中国语境”,不是要为“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黑格尔语)寻找什么新的佐证,更不是因为面对西方而刻意寻找“我者”的话语自存之道。这种“以中国为方法”的法治,需要我们超越“好坏”的先定,带着体谅去阅读中国,我们才能对中国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更为确当的认知。

谢谢大家。

(原文标题:法治的“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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