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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6)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中国法治思想就是基于这样的“集体秩序”意识而生发。按《辞海》的解释,法治是“李悝、商鞅、申不害、韩非等所主张。他们反对世袭贵族的特权和等级分治制度,主张建立君主集权的统一国家。强调以刑罚为重点的法作为统治人民、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不以身份世袭而依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统治制度。使君主集中权力,掌握刑罚来治理天下。”可见,中国法治思想的生发,是基于中央集权的考虑,是反对封建制、地方自治、世袭贵族制的结果,法治的目标是推进号令统一、令行禁止的“集体人格”的形成。

反观西方法治赖以滋养的思想多元、城市自治、权力制约等观念,可能都非常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即封建制度。正是在欠缺“大一统”的政治背景基础上,个人自由、思想多元、权力控制这些观念才得以生发,今天的联邦制、地方自治、三权分立也才得以现代演绎。这同时也可以说明,“封建”的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思想、政治最多元的时代,这也是饱受思想钳制的后世中国知识精英们对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屡屡回望、恋恋不舍的原因。不过,有其利则有其弊。承平日久,缺乏设身处地的后来者往往忽略了一点:即封建的欧洲、封建的中国都不免深陷战乱频仍之苦。自由更重要,还是秩序更急迫?和平更关键还是民主更首先?这并不总是一个“鱼与熊掌可以得兼”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样的反思,中国转向了政治大一统。因此,“定于一”才是“秩序”可靠保障,而“法治”的意义不过是为这个“一”提供必要的尺度和标准而已。

联系到近代以来中国的落后,以及前面所述的“赶超”心理机制,我们实际上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秦国作为偏居一隅,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诸侯国最终能够实现“六国灭,四海一”。这一后来居上的典型范例,它得益于秦国厉行法治将国民塑造出一种“集体人格”。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需要面前,“法治”的目标就首先不是保障什么私有财产、个人自由而不是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同样,在贫穷落后的陕甘宁,共产党也是依靠这样具有高度纪律性、一致性的“集体力量”打败了一盘散沙的国民党。密尔说,“一致性是自由生活方式的最大敌人”,此言不谬。可是,谁又能否认“一致性”所激发的巨大能量呢?

这样的“法治观”“秩序观”在今人的立场上可能是有缺陷的。比如,萧公权先生就认为秦国所用商韩之法,“条目不外尊君重国、勤农务战、严刑必罚、明法布令诸事。其中无一端足认为法治之主旨。”甚至,“秩序”“集体人格”的过分强调完全可能成为大一统高压统治的代名词。但是,我们得承认,中国的法治观念确实有着与西方不同的谱系,中国传统法治对“秩序”(尤其是集体秩序)的看重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我们更不能无视,这一谱系并没有完全成为“历史”,它还存活在我们的当下,并且还有着相当强的社会基础。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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