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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8)

(三)“现代化”:法治的中国目标

“现代化”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人类历史进程,它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过程。”这一语词大体上产生于西方工业化取得绝对性主导地位之后,由此出现了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的两分,其早期的基本指涉就是“工业化”或“西方化”。时至今日,“现代化”已经发展为一个更为广延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政治标准、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素养、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等方面不断丰盈其意义。它既是国家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也是人的现代化;它既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也是社会制度、政治文明的现代化。

对于中国来说,“现代化”的提出和近代以来“落后挨打”的背景相关。摆脱亡国灭种的威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现代化的最初动机。历史的光荣、近代的屈辱和今天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焦灼交织在一起,要“迎头赶上”,就不能慢慢地等待水到渠成,而必须具有较强的“规划性”和某种“加速度”的机制和能力。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具有以下显明特征:第一,中国现代化的目标首先是“国家的”现代化;第二,中国现代化的方式是“规划的”现代化;第三,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是“加速的”现代化。

因此,“现代化”构成了中国法治话语的大背景、大前提。“法治”本身也只能在服务于现代化的命题下获得安放。这一点在官方层面可能看得更为清晰。从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代化阶段目标,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治国”。从这一逻辑时序来看,“法治”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而提出的。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现代化的阶段目标。因此,思考“法治”,需要将“法治”的目标纳入“现代化”这一大目标下才可能获得认知。从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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