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群众路线化解群体性事件

依靠群众路线化解群体性事件

核心提示:要把在群众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化解在群众之中,就必须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理念上,由“管控”走向“服务”,由“GDP达标”走向“公共责任”;实践中,由“压制”走向“调解”,由“隐蔽”走向“公开”。秉持群众路线,缓解城镇化建设引发的群众“潜在性焦虑”,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群众支持基础,是有序、和谐、理性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新型城镇化的人本理念与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同质性分析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以人为核心的思想认知、观念意识、市民行为等主观素质的进一步文明化和理性化;以人为核心的居住方式、就业方式、交往方式等生活方式的进一步科学化和有效化;以人为核心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明朗化和安全化。这就进一步要求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人本原则和长远眼光,切实从民众利益出发、立足于民众实际所需,注重人的城镇化,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使民众自主、自助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纠纷。坚持以人为根本和核心、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与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互贯通、一脉相承。这主要体现在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时,要从“群众”这一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群体性事件预警视域中,新型城镇化的人本理念与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有同质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顺期待。枫桥经验中坚持群众路线,前提是顺应人民群众的合理性期待。群众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期待有多元化的特点,有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期待,也有对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等价值的期待。只有了解群众期待,顺应群众期待,城镇化建设进程才不会因为群际冲突被搁浅,社会安定才不会因为群体纠纷而被扰乱。在城镇化建设道路上,要考虑到群众对城镇化建设的权益保护期待,对优势生活方式与习惯延续的期待,对更加富裕、健康、文明、和谐的新型城镇生活的期待。

尊意愿。枫桥经验贯穿着预防矛盾、发现矛盾、调解矛盾、善后和谐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要求树立为人为民的政绩观,重视人之实际所需所求,了解并顺应群众所期所盼,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重视地方特色与差别,尊重民之意愿,使城镇化建设切实体现民意、符合民情、满足民愿,服务于民。新型城镇化建设若想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尊重民众意愿,将各项利民政策不打折扣地切实履行,推进城镇化建设有序、健康地开展,必须建立有权威和有效能的城镇化建设协调机制和有公信力、有说服力的城镇化规划管理体系,以此为保障,提升政府城镇化建设的规划能力和管理能力。

维利益。由于城镇各方面的便利,农民自发进入城镇,自觉纳入城镇化进程,这种保持着高昂积极性和自信心的“自发城镇化”需要政府有力措施的引导和疏通,以防止无序管理之下的社会混乱与失控。而在政府统一规划下将部分农村强制纳入城镇化进程,这种“被动”城镇化过程倘若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沟通,势必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叠加,增强风险系数。自发抑或“被城镇化”行为易引发恐慌,甚至触发转变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枫桥经验最关切的是诸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全力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尤其是对城镇化过程中衍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高度关注,杜绝因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力损害群众利益。

聚能量。枫桥经验表明相信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重视政府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的政治整合能力,激发群众参与城镇化群体性事件预警建设的正能量,形成以群众为主力的社会协同维稳解纷机制的重要性。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中,政府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解放思想,转变行政理念:从行政主导思维转向经济主导思维,重视市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积极性,尤其是群众建设、管理和发展城市的积极性,将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完成的更具优势;而广大群众要抛弃政府包办的依赖思想,积极采用一切利益表达、民主参与、进言献策的渠道和方式,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自主提升自己的生活能力和维权能力,为城镇化建设倾注正能量。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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