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2)

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2)

核心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大多数企业对商业风险比较敏感,而对法律风险却认识不足甚至不甚了解。在日常管理中,企业负责人往往更关注的是决策失误的风险、市场变化的风险、资金短缺的风险和管理不当的风险。

三、服务企业的措施

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遇到困难和对检察法律的需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建立检企联系机制。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加强联系与沟通,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适时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研究企业发展环境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不断创新服务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可以建立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负责制,每月至少到企业调研服务1次以上,并向联系企业发放“检企联系卡”,确定联系人员,公开联系电话,即时为企业开通检察进企业法律直通车。根据需要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法律参谋。并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企业对检察法律的需求,及时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帮助企业发展。

2、建立便企投诉机制。开通12309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企业申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便企投诉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待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的申诉。凡企业的申诉,一律纳入“首办责任制”程序,实行专人负责,依照法定管辖分工,做到限期办结,做到事事有结果,事事有回复。完善职务犯罪举报服务机制,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建立和开通“举报热线”、“电子举报信箱”,即:凡企业对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审查、专班办理、检察长把关,依法快速办结。结合信访案件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投诉查处机制。把上级院有关服务企业的规定和相关措施,以及高检察院廉洁从检的有关规定和“五条禁令”作为刚性纪律严明重申,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对凡是借服务企业之名谋取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调查、审理、严肃处理,并予以回复。坚持和完善领导接访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接待时真诚做到认真记录,耐心细致;宣传法制,说明理由;详细记录,积极办理;真正为企业做好事,办实事。

3、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开通办理涉企案件的“绿色通道”,随时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一方面,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如对发生在企业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要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1字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打防实际成效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对相关涉企案件要做到“三个慎办”和“五个不轻易”,即对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主要经营活动的人员和科研技术带头人的犯罪案件慎办,因办案可能给经济效益好、地方财政支柱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慎办,因办案可能造成企业倒闭、增加下岗职工的案件慎办。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仍在经营运行的困难企业,不轻易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不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不轻易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开警车、鸣警笛、着制服到企业办案;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及库房、设备、产品,切实防止“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4、建立涉企业案件协调机制。针对当前涉企案件案情难搞清、性质界限难确定、矛盾交织难协调、社会影响面难控制的特点,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要加强内外、左右、上下的联系协调,确保办理涉企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要建立涉企业案件互通研讨机制。成立办理涉企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办理涉企案件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协同性,对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企集资类刑事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尽量避免因办案使企业错失重大商机或发展机会的情况发生。对重大涉企案件的办理要遵循“坚持提前介入,坚持集体讨论和坚持向上级院汇报”的“三坚持”原则,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一切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的要求出发,依法慎重处置。二是要建立涉企业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兄弟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分析研讨、协调办案。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疑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加大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涉及企业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企业或企业业务骨干人员的刑事案件判刑畸轻畸重的抗诉监督力度,确保涉企案件处理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要建立涉企案件汇报制度。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动态,把握涉企案件发案的特点、成因、后果,发现妨碍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案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对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及涉企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要形成案件分析报告,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建立发案企业修复机制。发生涉企业案件以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延伸服务,开展发案企业修复整治行动,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进一步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一是做好个案预防。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工作法,把个案预防工作做实。二是开展风险提示。向企业营销人员作职业风险提示,有效预防行贿犯罪发生;实行案件信息适度披露制度,及时通报涉企案件查处情况和经济犯罪新形式新特点,揭露犯罪手段与危害,提示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帮助完善机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健章立制度,堵塞漏洞。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企业内部防范机制等,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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