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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发展(5)

此后的情况大家都比较清楚了。1983年中央第二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充分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际中的新发展。同时,这个文件还明确提出,对人民公社体制要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设这两方面进行改革。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在“包产到户”下,农户承包的是土地的产出,因此叫联产承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产量是归集体的,集体根据承包农户完成产量的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再对各农户实行收入和口粮的分配。因此,实行包产到户后的经济核算主体仍然是生产队。而在“包干到户”下,农户承包的是承包地上应承担的国家征购任务和生产队需收取的“提留”,余下的农产品产量都归承包农户所有。因此,农民对“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实行包干到户后,农业的大部分投入和积累的功能都转到了农户,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生产队已经不再是农业生产经济核算的主体。因此,人民公社实行的由生产队或大队进行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体制,就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了,由此就引发了政社分设、撤社建乡的改革。与此同时,农村基层开始实行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机制。 

1984年中央第三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延长农户对耕地的承包期,明确耕地的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于是就有了“15年不变”这个大政策。这个文件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制度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得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趋向于定型。 

1991年11月29日,中央召开十三届八中全会。针对当时社会上一度产生的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疑虑,全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这一提法被写入了全国人大的宪法修正案。 

1993年11月5日,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中发[1993]11号文件。针对原定15年土地承包期在有些地方即将到期的实际状况,明确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1998年,恰逢农村改革20周年,中央召开十五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人大据此于1999年初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小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从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首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2008年,农村改革30周年,中央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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