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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发展(4)

(二)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 

改变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实行统一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体制,最初是由农民自发推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但有些地方自发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中央最初是不赞成的。1979年中共中央3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是这样评价的:“它失去了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的好处,即使还承认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承认集体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必要性,但在否定统一经营这一点上,本质上和分田单干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是一种倒退。”并要求“搞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到了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搞包产到户。”这就是农村改革初期著名的“可以、可以、也可以”的农村大政策,但同时也明确了“不许、也不要”的底线,因为这个决定仍然强调“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对农村政策问题作了重要谈话,指出:“‘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同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即中发[1980]75号文件,指出,对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但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现行的生产责任制群众满意或者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到了1982年1月1日,中央发出的第一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中,虽然明确了“各种生产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但还是不难看出,仍然带有淡化包产到户、不提包干到户的色彩。 

当时中央对农村改革的方针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出台的政策虽然具有倾向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的是“不争论、允许看”的原则。因此,允许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共同发展,包括对“双包到户”,也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而是允许干、允许看。所以安徽小岗村自发搞了“大包干”后,也没有出现当时老百姓担心的会把村干部抓起来的情况。最终才使小岗村的“大包干”普及到了全国农村。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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