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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3)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章分为四节,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共44条。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自然人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每个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1.胎儿利益保护

 

这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亮点。《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过去,《民法通则》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的年龄界线定为几岁,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六周岁”,当时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但又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的说法,有些片面。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承受程度和认知能力在城市和农村是存在差异的,特别是城市与那些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低下的偏远农村、牧区相比较,其差异是比较大的。三是,如果把六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可能会不利于保护六周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给欺诈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四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不是单纯的儿童判断力提高问题,将来要跟刑事责任能力对应起来,其利弊需要评估。因此,《民法总则》最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中对监护作了更加完善、充分的内容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1)明确了政府的作用。在《民法通则》中,如果被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近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总则》对此作了调整:一是删去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二是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由民政部门担任兜底性的监护人;三是规定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人,体现了我国国家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2)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方式。遗嘱监护就是父母为了保障自己去世以后被监护人还能够得到良好的监护,通过立遗嘱来确定一旦他们去世,谁来担当被监护人的监护人。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立法应当予以认可。协议监护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新内容。《民法总则》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但在法律已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了严格限定的前提下,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民法总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个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不仅是老年人,其他年龄段的成年人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设定自己的监护人。

 

(3)规范了撤销监护制度。为了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那么,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需要注意的,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复。第二,要有悔改表现。第三,要申请。要有一个正式的申请。第四,人民法院要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批准申请。同时,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恢复后,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也就终止了。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两户”和其它组织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组织性,也没有投资行为,不起字号、不设分支,它是自然人以户为单位从事民事活动。这样,就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行为规范。因此,我们将“两户”规定为单独的自然人主体类型。

 

关于“两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对外承担债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户内人口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户的家庭还存在,承包户仍然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增加,有的家庭成员进城务工就业,已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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