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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7)

 

五、《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

 

关于保护救助人,《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说,如果在帮忙抓小偷、帮忙下水救人的过程中,救助人受伤了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还有一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匡正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经讨论研究,最终作出如此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非专业救助人救助他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都有所规定。美国很多州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2004年,美国加州有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规定类似丽莎这种疏忽导致受助人受到伤害的情况可以免责。

 

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严惩。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同时,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现实生活中,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据此,《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还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第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后,要跟大家明确的是,《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同样,《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内容也被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了,2017年10月1日开始,要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其它内容继续有效,直到我国民法典编篡完成。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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