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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6)

 

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将合法的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将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称为民事行为。这个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什么是重大误解?《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认定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其二,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其三,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行为人在客观上遭受了较大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较小,也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一般包括四项: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主要是指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这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两者各有侧重。《民法总则》将二者合并规定,赋予显失公平以新的内涵。

 

关于撤销权消灭期间,《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是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是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三种无效情形:

 

一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譬如你想赠与,但假装这是一个买卖,如果这个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赠与有效。

 

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某企业采购员同材料供应商勾结,以高质量材料价格购买劣质材料,拿回扣,损害了公司利益。这种行为无效。

 

4.代理

 

实际上,代理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代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代理人不当履职的民事责任及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等。委托代理主要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共同代理、复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民法总则》增加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定。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自己代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予以承诺。比如,甲授权乙销售一吨钢材,乙以甲的名义将钢材卖给自己,便构成自己代理。或者,甲授权乙购买一吨钢材,乙以甲的名义向自己购买钢材,也构成自己代理。在自己代理的情形,代理人自己的利益可能会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代理人往往更会注重自己的利益,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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