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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4)

 

(二)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主要出自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不同法人性质上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法人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二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营利法人既能涵盖公司等较为典型的企业法人,也能涵盖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其他组织;非营利法人既能涵盖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现有的法人类型,还能够涵盖现实中新出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类型;三是近年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创设非营利法人类别,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四是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与我国民众的基本认知不相符。一般理解,“财团”应为营利性组织,从事的应是营利性活动;“社团”是非营利性组织,主要从事的应是非营利性活动。但从传统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定义来看,基金会等叫“财团法人”,从事的却是公益性的事情;公司等叫“社团法人”,从事的却是营利性活动。

 

根据这个分类,《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非营利法人

 

对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总则明确了其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就是说,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项目能够享受一些国家优惠政策,在终结法人时,不能带走法人的剩余财产,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总则》还对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作了相应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总则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营利、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具体类型,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庞大,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2)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法总则》确认了社会团体法人类型。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会员。譬如,有人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有国家财政支持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立的协会,没有成员。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将原来的社会团体定位改成了社会组织。二是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亦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三是社会团体既有依法登记成立的,也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成立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登记,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免于登记,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3)捐助法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拥有大量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宗教活动场所也属于捐助法人。二是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因为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利润不分配,举办者不是股东,不享有分配权,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能私分,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2.特别法人

 

这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人设置。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人组织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特殊性,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专设特别法人一节,“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不一样。法人是在投入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共7条规定。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假如你对外欠了债务,除了保障生活的必须以外,你的财产都要作为偿债的财产范围。后边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说《合伙企业法》划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内容,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投入的资产作为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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