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制度困境与路径突破 (4)

网络反腐的制度困境与路径突破 (4)

公正观视域下网络反腐的实现路径

腐败是对社会公正的破坏,腐败者的行为是对社会公正构建者的蛮横干扰和侵犯。为了斧正这种歪曲的社会现象,需要以公正观为视角,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明晰证明标准,推进网络反腐的实践,同时还要拒绝选择性,增强网络反腐的自律性,从多个层面构建网络反腐的路径。

增强网络反腐的主体自律性。在网络反腐范式中,反腐主体即网民的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且分散。因此,为了将网络反腐引向深入,需要在引导与规制的过程中,不断增强网络反腐的主体自律性。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便是建立起“网络反腐协会”类型的民间组织,这一组织以网民的自律为前提,通过组织的构建和章程的建立,有秩序地对腐败事件进行网络跟踪和调查,并适时将获得的信息选择在网络上公布,并上传至国家公权力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该类协会还可直接将掌握的腐败证据材料送交至相关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腐败事件的涉事人提起公诉。

当然,为了提高网民进行网络反腐的“兴趣”和意愿,规整社会风气,构建公正的社会环境,可以设立相关的网络举报激励制度,对网络反腐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偿。如此一来,不但能够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使公民能够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能为网络反腐败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提升反腐的效率和效果。

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进网络反腐。一段时间以来,虽然通过网络舆情发掘腐败行为的案例不断增多,但是对于网络反腐的效能发挥,还基本依赖于官方的自觉,对腐败的制度性约束还处于缺位的状态。因此,为了达到更高的网络反腐效果,国家公权力机关需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网络反腐体系中以主导性地位出现。

比如,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社会公众面前,使具有反腐意愿的社会公众能够将相关信息通过专门的网络举报平台上传至公权力机关,构建一种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通道;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构建基于网络的信息筛选和审查机制,依据法律规定构建反复信息的追究机制,使公权力和新闻媒体之间、公权力和社会公众之间、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之间形成多项联动机制。除此之外,网络反腐的推进,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证明标准”,在推行实名网络反腐的同时,保证信息提供者的安全。倘若举报的腐败信息真实有效,就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还社会以公正。

拒绝选择性。在社会公正观视域下,网络反腐需要全面、系统、公平的进行,其中的任何“选择”都是对公正观的违背,只有拒绝“选择性”才能保证网络反腐以维护社会公正的姿态存在。

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做出努力:一是对腐败案件的大小不进行选择,无论案件的规模如何、腐败的程度如何,都要对其进行公正的查处。这就对网络反腐的监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给予热点事件给予广泛而深入的关注,还要积极的对网络举报的大案、要案给予更严肃的关注,通过及时查处、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二是网络反腐往往会遭遇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此时不可避重就轻、拈轻怕重,只要是出现在社会公众身边的腐败,只要是对社会公众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腐败,一旦通过网络举报出来,就要认真对待,体现社会的公正。三是腐败不分规模大小,腐败者也部分身份高低,因此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对查处的腐败人员不可进行选择,无论其权力的多寡、位置的高低,无论是单独个体腐败还是群体腐败,都要不屏蔽、不隐藏,“老虎”、“苍蝇”一起打,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移动网络与即时通讯工具的结合,“新媒体”时代应运而生,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的信息传播媒介正在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一“媒治”时代中,网络反腐已被看作是“草根民主的狂欢”。在网络反腐框架下,各类社会资源被重新整合,网民“爆料”—网民围观—舆论生成—公权力介入,这种类似于“偷袭”的反腐模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胜利,尤其在国家公权力的支撑下,基于网络的社会公正正在深入人心。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网络反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创新反腐方式的同时,还对较低的立案率加以关注,无论是大案、小案,个体还是群体,都应公平对待,以示公平。此外,网络反腐的局限性还需要突破,否则这种新型的反腐模式只能是制度反腐的配角,其效用的发挥也必定是有限的。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的网络反腐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未来的社会中,需要对其制度困境不断突破,不断寻找新的、更高效的途径,以完善社会反腐体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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