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新政五年“回头看”(8)

绩效工资新政五年“回头看”(8)

绩效工资比例不宜“一刀切”

研究表明,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工资份额过低,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激励作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对近万名教师的调查中,55%的教师认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与奖励性绩效考核占30%的比例基本合理,31%认为不合理,15%认为说不好。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的比例是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我国各地学校差异大,一个标准很难适应。可以在政策范围内,在稳定教师队伍的基础上,允许各地作一些调整。当然,绩效工资水平对改善教师教学行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不能过分依赖。

完善考核标准提高操作性

不同类型教师之间绩效考核标准,不仅要调动各个学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还要有利于有效实施素质教育,不能形成偏科现象;既要鼓励高职称教师有效发挥作用,还要推动年轻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其工作努力程度。因此,各地学校在制定教师考核指标过程中,要不断调整和完善考核指标。

实地调研中,课题组发现一些学校对不同职称教师制定考核标准存在差异,比如对职称较高者给予较高的工作量系数等。调查数据表明,54%的教师认为,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已经体现了教师职称(职务)差别之后,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职称(职务)挂钩非常不合理。以至于虽然67%的教师认为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体现多劳多得,但也有33%的教师认为没有体现。

(作者单位: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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