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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发展(2)

一、农村改革发展所取得的观念性、制度性成果 

(一)明确了党和政府处理好同农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38年来党制定农村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也为了有能力捍卫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土地改革法》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但在当时国内一穷二白、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封锁的背景下,要积累起建设工业化的资金,只能主要从农业中来提取。因此,在很长时间内,确实把农民搞得很苦。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两项政策很能说明问题:一是从1979年起减少对农民征购50亿斤粮食,国家适当增加进口来弥补供求缺口,以使农民减轻负担、休养生息。规定水稻产区农民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农民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二是规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的统购价格提高20%。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如果还有余粮卖给国家的,称为“超购”,超购的价格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50%。

这里有两组数据值得关注:一是农民的口粮。400斤稻谷只能出280斤米,300斤杂粮最多也只能出240斤成品粮。而在1978年以前,有些没能达到这个人均口粮水平的农村生产队,还仍然需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可见,“糠菜半年粮”是当时不少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根据后来的测算,1978年时,我国农村有2.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占当时农村总人口的30.7%。当然,当时城镇居民的口粮也不充裕。国家对市民实行计划供应粮食,每个人都有定量,每个家庭都有购粮本、每个月都要发放粮票。从婴儿到重体力劳动者的粮食定量,被分为9个等级。国家机关干部,当时被定为第5级,每月定量28斤。但一年336斤贸易粮,折成原粮,大概需要420斤到480斤。第二是当时的粮价。1979年实行新的粮价后,农民向国家交售的标准等级的早籼稻,每斤是0.1155元,之前则是0.0963元。那时全国粮食平均亩产336斤,早稻是高产作物,也就是556斤。农民种一季早稻的毛收入,只有50多元。这两组数据交叉的结果,就是1978年全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只相当于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9%。问题是当时农民的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82.08%。种粮的人如果连自己都吃不饱,其积极性可想而知。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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