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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2)

一、法治“世界结构”支配下的追仿型法治及其成因

(一)“追仿型法治”的迷误

自十六世纪地理大发现以来,世界已经由各区域文明各自发展逐步演变为全球文明的一体化发展。经由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西方文明迅速向外扩张,从而构成对非西方文明的巨大压力。在法治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先发的西方法治文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以其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在现今世界获得几乎不受挑战的话语权。当然,这一支配性地位的确立并不仅仅是他们的法治“理论”和“模型”多么周延而精妙,更取决于西方压倒性的经济、军事实力。简言之,“实力”提供了一切问题的最终判准。在这一格局之下,非西方文明无一例外成为“历史卑微的卷入者”,“追仿”几乎成为所有非西方国家无可选择的选择。对于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经验累积阶段而欠缺理论化过程的中国来说,面对西方提供的一整套法治理论、标准和实践模型,不由自主的追仿也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追仿”的结果,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西方理论基础上的,我们的立法除了西方几乎无可参照,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大量借鉴西方。

这时,人们已经忘记了勒庞的劝诫:“各民族是受着它们自己的性格支配,凡是与这种性格不合的模式,都不过是一件借来的外套,一件暂时的伪装。”而且,在“追仿”的过程中,我们对西方法治的认知并不真切。就像有学者提出的:“过去乃至今天,我国社会中始终存在着一种依恋和崇尚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这种‘西方法治模式’,并不是一个单一、确定的实体形态,也不是某一具体的西方国家的特定实践,它更主要是人们对其所接受的有关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各种信息,进行理想化的提炼、筛选甚而推测后所形成的某种总体印象。”也即是说,我们头脑中的西方法治并不是特定历史时空维度下的西方法治,不是转型期的西方法治,也不是法治并不十分成功的意大利、罗马尼亚、希腊法治,而是英美法治,而是经过优选、定型的法治印象。于是,在随后的“中”“西”比较中,我们忽略了发展阶段的差异,以西方法治的“完成时”来比对中国法治的“进行时”;我们忽略了路径差异,以己之短丈量英美之长;我们习惯于称道英美法治的成功,而并不去追问借鉴英美法治的其他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亚洲国家的法治为什么不甚成功。

中国的这种不由自主的法治追仿,实际上和以下三个问题相关。

(二)“追仿型法治”的主要成因

究其实质,非西方国家的法治“追仿”和西方输出的三个命题相关:第一个命题,西方法治是先进的、现代的,非西方是落后的、传统的;第二个命题,西方的法治经验具有普世意义,是可能被普遍移植的;第三个命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统不是障碍,法治的标准不应有“时空差”。这三个命题分别对应着三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即:“中西古今”框架下法治的“先进­—落后二元范式”问题;法律的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问题;法治的“历时性”与“共时性”问题。在我看来,只有对这三个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追问,我们才可能在“追仿”的路上回过头来。

1.“中西古今”与“先进—落后”二元范式

在欧洲人以自己为中心把世界分为“近东、中东和远东”的时候,西方与东方就不单单是一种“地理”的空间区隔了,它代表着文明和开化的程度。于是,东方的“落后”就成了西方借以映照自身“进步”的参照物,这种西方中心观发展到今天就是福山为代表的“历史终结论”。

在中国和欧洲的近代相遇中,一次次的惨败摧毁了中国的理论和制度自信。虽然,这种“先进—落后”的二元划分是简单的、线性的,但在丧失失地、节节败退中,中国的“落后”与西方的“先进”逐渐定格:西方是现代社会,中国是传统社会;西方是进取的,中国是保守的;西方是进步的,中国落后的;西方是文明的,中国是未开化的。作为结果,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中国知识界的眼睛基本是向外的,开始是欧洲(当然也包括脱亚入欧的日本),后来扩展为欧美。随着时间的推移,法治的西方理念和经验逐渐沉淀为法治的“中国知识”,并进而构成中国知识界思考法治路向的“前见”。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把中国持续千年的世界领先地位与今天的重新崛起联系起来考虑,那么中国在十九世纪后约一百年的落伍不过是一个偶然插曲。”即使存在所谓“先进”或者“落后”也需要用更长的时间轴来衡量,因为,“文明、也包括法治文明,是一个长时段的存在,我们无法用短期的时间标准去衡量它,也不能以单一的核心地区的文明标准来评价其他文明的短长优劣。尽管西方法治长期以来在时间上居于领先的位置,但这种领先也只不过是近代数个世纪以来的事,我们很难将在某个短时间或时期内占据优势的法治文明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统一的精神或唯一的选择。”

更为重要的是,在“先进—落后”二元范式下呈现出来的所谓“中国问题”,未必是我们的真问题。因为,“问题”并不是来自我们对自身的体认,而是来自于西方的观照和比附。或者说,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中国的政法体制为什么是存在“问题”的,并不是我们真的发现了什么,而是因为“挨打”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一“冲击—示范—接受”框架下的言说使我们失去真正的自省能力,既可能导致我们对法治传统的不加区分的否定,也可能导致我们对西方法治经验不加辨别的接纳。

学习西方是必要的,但盲从是不可取的。现今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政治文明成就、社会发育成熟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确实领先世界大多数国家,值得后发国家学习、借鉴。但是,法治的“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诚如日本史学家酒井直树所言:“假如东方不曾抵抗,它永远不会现代化。”因此,现今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需要跳出“先进—落后”的范式,找到符合自身特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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