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革同步 与发展相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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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为国家治理护航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每一次立法都反映民智民意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高质量法律诞生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更加顺畅,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加健全。

北京律师李大进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会,就民法总则的起草充分发表意见。“我感觉,民法总则的起草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李大进说。为制定好民法总则这部关乎每一个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草案,每次审议后,都将草案公布在网络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5万人次参与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7万多条。开门立法的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此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中,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数量不断增加,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凸显。环境保护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民法总则等重要法律的修改或制定,都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对“一府两院”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有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如期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一次立法,都是民智的汇聚,都是法治的跃升。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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